闽建〔2022〕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建设系统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工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建系统职工岗位技能竞赛活动,维护竞赛公开公平公正,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提高住建系统各行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结合住建系统实际,制定《福建省住建系统职工岗位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4日
福建省住建系统职工岗位技能
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建系统职工岗位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根据福建省总工会(以下简称“省总工会”)《福建省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组织和管理办法(试行)》(闽工〔2017〕177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活动应根据我省住建系统职工队伍素质现状和行业发展需要,以民生性、安全性等行业实际问题为重点,统筹考虑科学性和覆盖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练,积极带动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推动行业技能水平提升和技术进步。
第二章 竞赛项目(工种)申报
第三条 竞赛活动分为两类:
(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与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等相关省直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性竞赛;
(二)省住建厅举办的全省性竞赛。
第四条 竞赛项目(工种)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分类大典》,以及近几年住建行业新出现的职业工种。同一竞赛项目(工种)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举办(为参加全国比赛而举办的选拔赛除外)。
第五条 厅业务处室及省级行业协会每年第四季度向省建设建材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工会”)提出下一年度竞赛项目(工种)及推荐理由。
建设工会负责调研论证并提出竞赛项目(工种)建议,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与相关省直部门联合举办的竞赛项目(工种)报相关省直部门审批立项,纳入年度省级技能大赛(竞赛)计划。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竞赛活动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共同负责,并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第七条 主办单位由省住建厅或联合举办的相关省直部门组成。
第八条 承办单位由建设工会、省直部门相关处室、相关省级行业协会、竞赛地点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建系统工会等单位组成。
第九条 协办单位原则上1家,不超过2家。协办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协办意愿;有健全的工会组织、良好的社会声誉;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具备一定的管理人员、竞赛场地、设备等条件。
同一协办单位原则上间隔1年可再次协办同类竞赛。协办单位可单独组建一支代表队参加全省竞赛。
第十条 竞赛活动可根据设施设备和技术要求等实际情况增设技术支持单位。
第十一条 有协办意愿的单位应向建设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协办单位、技术支持单位由建设工会会同厅业务处室、省级行业协会按照本行业各单位的规模、产值、同类业绩、竞赛经验等实际情况和竞赛技术需求条件进行推荐,由建设工会上报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有同类竞赛项目(工种)举办经验的单位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
竞赛组委会成员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及省直部门相关处室、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技术支持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工会,并成立综合工作组、技术工作组和监督工作组。
(一)综合工作组由建设工会会同厅人事处组成,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竞赛工作制度;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竞赛文件的拟稿、报送;制定赛事流程及荣誉上报;竞赛各项会议筹备及竞赛期间后勤保障;竞赛成绩统计汇总;竞赛宣传及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技术工作组由厅业务处室会同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工会、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省级行业协会组成,负责竞赛技术工作。主要包括制订竞赛方案、竞赛规则、评分标准、竞赛题库等技术性文件;对竞赛各环节工作提出安全规范要求;负责组建裁判团队,推荐裁判长人选;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
(三)监督工作组由厅机关纪委会同相关处室(含省直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竞赛活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对竞赛活动的关键节点进行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技术工作组根据行业特点、工种技术要求,提出参赛队伍组队方式、选手人数及参赛队名额分配等方案,报相关业务处室分管厅领导审定。竞赛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支队伍、总人数不超过150人。
参赛队伍可按企业组队也可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组队,鼓励个人报名参赛。每家企业(须注册地在我省的独立法人企业)只能选派一支代表队参赛,企业参赛选手需签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凡代表企业参加过省内竞赛和省外同级竞赛获得前十名的选手需间隔2年才能再次代表其他企业参加相同竞赛项目(工种)的比赛。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名额分配、报名情况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组织预赛,选拔优秀代表队参加全省竞赛。
第十五条 竞赛活动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操作(以下简称“实操”)两部分。一般情况下,实操成绩应占个人总成绩的70%以上。理论考试评委由各地市领队或裁判员担任,实操考试评委由裁判员担任。
第十六条 技术工作组应至少在竞赛前一个月完成理论和实操试题库,并下发给各地市进行训练选拔。理论试题库的题量应至少是试卷题量的3倍以上。
第十七条 裁判员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无个人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从事本行业工作 5 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该行业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声誉。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五)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六)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第十八条 裁判长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无个人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从事本行业工作一般 8 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该行业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声誉。新兴项目(工种)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具有本行业技术高级职称,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第十九条 技术工作组按裁判员条件要求,建立裁判团队,并从中推荐裁判长人选,上报相关业务处室分管厅领导审定。
原则上除市政公用等垄断性行业特殊项目(工种)外,裁判员不得从参赛单位或与参赛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条 裁判长负责竞赛期间裁判工作会议、赛前咨询答疑会议的组织、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裁判员应签署竞赛承诺书,承诺在执裁工作期间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有以下行为,竞赛组委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该次竞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等处理,并对裁判员做出的错误判罚进行及时更正。
(一)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在比赛中执法不严,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的。
第二十二条 技术工作组从理论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制成试卷,于竞赛当天带到现场启封。理论考试当天,选手根据抽签座位号进行理论考试,各理论考试评委现场阅卷,理论成绩经各评委签字确认后公布。实操考试当天,根据各行业特点,实操考试选手可提前熟悉考场,之后考场封闭,严禁任何参赛人员入内;选手根据抽签赛位号进行实操考试,实操成绩需经裁判长签字确认后公布。
选手理论考试座位号和实操赛位号的抽取、裁判员现场抽签分组等需要在监督工作组的监督下进行。对有异议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成绩由技术工作组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参赛代表队若在竞赛中被反映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经监督工作组查实,取消该代表队比赛成绩并禁赛一年。
第二十四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勤俭节约,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省总工会或省人社厅下拨给建设工会的竞赛活动经费全部用于竞赛活动。竞赛活动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奖项设置
第二十五条 省住建厅举办的竞赛项目奖项原则上设立团体一、二、三等奖,奖项分配比例分别为参赛队总数的10%、20%、30%;团体优秀组织奖原则上不超过3家;省住建厅授予个人总分前10名选手“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授予个人总分前11名至前30名选手“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优秀选手”称号,授予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突出贡献奖。
省住建厅与省总工会联合举办的竞赛项目奖项设置按照省住建厅和省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省住建厅与省人社厅联合举办的竞赛项目奖项设置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决赛团体奖项的总量一般不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30%。
第二十六条 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可根据竞赛实际对优胜者发放奖牌、证书、给予通报表扬。鼓励获奖选手所在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根据全省竞赛结果,并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选派优秀选手参加全国大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此前下发的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建系统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